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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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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医院名称:巩义市人民医院

  一、住院办理和医疗费用结算指南

  (一)住院申报

  参保人员入院后24小时内,参保职工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医院收费窗口办理入院登记。住院后个人需根据病情预交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医院将参保人员住院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对因外伤住院的参保人员,由医院向参保人员所属医保局说明外伤情况,经医保局调查核实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由医院按参保患者身份进行申报。

  参保人员住院未申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出院时,医院按照个人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计算报销,参保人员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医院向所属的医保局申请结算。

  (三)住院费用结算流程

  1、参保患者向医院收费窗口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由主治医生签字;

  2、医院提供医疗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3、医院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即时结算;

  4、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在《巩义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拨付单》上签字确认。

  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指南

  (一)异地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需长期(一年以上)在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长期驻市外工作的人员、在外务工人员,在参保地医保局领取《巩义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居住所在地选择2-4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选1家一级以下(含一级)的基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并按表格填写清楚,经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签章后,连同当地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报参保地医保局备案。各级医保局建立异地居住人员档案,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治疗(急诊、抢救除外),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转市外医院就医管理

  1、参保人员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需转院治疗的,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填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医保局备案(急诊、抢救病人除外)。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申请表,参保人员应在入院48小时内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并将其入院证传真到参保地医保局。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异地就医费用报销

  1、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在市外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凭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结算收据、首次病程记录等原始资料和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所住医疗机构签章)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2、异地居住参保职工因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然后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收据、复式处方或药品销售清单等原始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3、异地居住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具的结算收据应是财政或税务监制章的机打票据。

  4、因外伤在异地住院的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案首页等),属于单位参保的,由单位提供相关的受伤经过说明和因公出差、探亲等证明材料;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提供相关的受伤经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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